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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工作的纳税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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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1-7 04:29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根据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〈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侨发[2009]5号)的规定,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具体界定如下:
  1.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
  2.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
  3.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  华侨虽然已经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,但是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,仍然持有中国护照,不属于外籍个人,更不能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。华侨定居在海外,在境内可能没有住所,属于无住所个人,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。

根据财政部(1980)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: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,免征个人所得税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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